各镇人民政府,滨江新区管委会,县政府相关部门:
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2014〕12号)要求,为切实提高我县农机装备建设水平,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一、总体要求
(一)以推进农业全程和全面机械化发展为主线,在巩固提升粮食生产机械化的基础上,重点推进水稻和油菜生产全程机械化,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机具。
(二)注重阳光操作,强化监督管理、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范,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
(三)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购买农机的自主权、调动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
我县2014年补贴机具种类为12大类34小类83个品目。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重点围绕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和油菜生产全程机械化,优先补贴水稻插秧机、油菜直播机、油菜收割机、秸杆还田打捆机、粮食烘干机等。
(二)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县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对不同生产企业的同类产品不允许实行差别对待。
三、补贴对象及补贴机具数量确定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本县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者凭身份证原件按先申请先办理的原则向户口所在乡镇农机技术服务中心或直接向沙洋县农机管理局申请,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县农机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按照《湖北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承包耕地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优先补贴。
(二)补贴机具数量
单个农户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若单机补贴额达5万元的限购1台;家庭农场、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年度内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补贴对象在购机后,应尽快向县农机管理局提供相关结算资料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并配合财政、农机等部门开展机具核查等工作。
四、补贴操作程序
2014年,省财政厅下拨我县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530万元,根据全省统一安排,按照“简化申请、定点核实”的原则,以“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实施。确定补贴操作程序如下(附件1):
(一)购机申请。补贴对象凭身份证原件向县农机管理局提出申请,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还应提供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以下统称身份证明材料)。县农机管理局对申请者资质进行审核后将信息录入补贴系统,会同县财政局向申请人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附件2)。
(二)全价购机。补贴对象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及身份证明材料7日内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具有农机补贴产品销售资质的经销商全价购机。经销商须当场出具全额机打发票、《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附件3,由经销商在农民购机时当场从补贴系统中打印)以及售后服务凭证。
(三)机具核实。补贴对象须携带身份证明材料、确认通知书、供货表、购机发票、“一卡通”等补贴资金申请资料原件和所购机具,到县农机管理局接受核实并提交资料。县农机管理局现场核实并受理资料。核实无误后,县农机管理局填写完整《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编号建档、喷涂标识、人机合影等,并向购机者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附件4)。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者须向县农机安全监理站申领牌证。对条件不符或者资料不全的,县农机管理局一律不予受理。
(四)补贴公示。县农机管理局定期编制《沙洋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附件5),并通过沙洋县农机化信息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设置农机购置补贴投诉电话8561927,对公示中反映有异议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五)资金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农机管理局编制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复核无误后,在一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机者的“一卡(折)通”;补贴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金,拨付至合作组织账户,不得拨付个人。
(六)退货处理。凡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户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补贴产品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并及时告知县农机管理局;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指定专户,县财政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产品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退货,并须及时告知县农机管理局。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为把农机购置补贴这一惠民政策落实到位,成立由分管农机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工商、农机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沙洋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监督。同时各部门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形成部门与部门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和《省农业厅、财政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12〕30号)文件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借助新闻媒体与宣传册、明白卡等宣传媒介,及时将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县农机化信息网、县财政政务公开网和县政府门户网上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
(三)严格程序,创新服务。
1.设立农机补贴一站式服务平台,为农民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积极协调县农村商业银行,为资金筹措紧张的购机户提供补贴资金额度内的小额信用贷款,缓解购机农民的资金压力。
2.规范销售市场,尊重农民购机自主选择权。农机管理局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农户自主选择经销商议价购机,同时不得设置门槛,阻止经销商在县域内正常销售补贴机具,制定相关制度,严禁农机经销商借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确保我县农机销售渠道畅通,维护购机者的合法权益。
3.加强补贴机具登记、核实管理,对所有补贴机具实行编号建档,并在机具显著位置喷涂标识。对单机补贴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机具以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所有机具必须实行人机照相,经销商必须在系统中上传人机合影,人机照相必须做到清晰易辨,否则不予办理结算手续,对单机补贴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机具以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所有机具的铭牌标识照片都必须在补贴系统中上传。
4.加强补贴机具档案管理,纸质购机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制。每份农户购机档案内容包括: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户身份证双面(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购机发票复印件、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入户核查表(仅限入户核查机具)、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县农机管理局应当将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纳入单位档案管理,在业务类中单独设置一个科目。同时,科学划定购机补贴档案保管期限,其中,农户购机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5.加强补贴机具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购机户应当向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将购机补贴实施与“三率”列管有机结合,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信息与农机监理部门管理信息有效对接工作。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协调农机销售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进一步严格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我省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完善“教育、监督、纠风、惩治”并重的惩防体系。建立“农机、财政、纪检监察”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补贴工作监督机制,确保各项纪律规定和监督措施落实到位。
1.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加强对农机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市、省农机局。
2.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执行农业部及省农机局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重拳打击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实行黑名单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机具的经销活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3.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4.建立廉政风险机制。农机部门负责人和从事补贴管理的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和职权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谋取非法利益;农机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不得从事补贴机具经营活动。在办理购机补贴手续的过程中,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
5.加大补贴机具核实力度。对无法移动的机具、单机补贴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机具以及拖拉机(不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所有机具要逐台入户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并填写《湖北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入户核查表》(附件7),其他机具组织开展入户核查、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核实,核查比例不低于购机总数的30%。
6.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做到补贴资金真实、准确、及时发放到农户手中,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取得实效。
附件:1.沙洋县2014年农户申请购买补贴机具操作流程图
2.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参考格式)
3.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
4.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
5.沙洋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
6.2014年度沙洋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7.沙洋县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入户核查表
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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