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变更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费收费名称的函》(鄂财函【2004】119号)
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96号)。
5、《湖北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市(州)鉴定分站实施初级、中级、高级技术等级的培训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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