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序号第336“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合法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4、《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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