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发生较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事故时的应急队伍管理、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救援处理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农机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农业生产、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处置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凡荆门市境内发生的属于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较大以上事故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应急队伍建设,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在当地政府领导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统一协调下,建立统一有序、高效快捷的应急处理机制,快速反应,紧急处置;做到施救与报告同时进行,逐级报告,就近施救;坚持主管领导负总责,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密切配合,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
2.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分级
农业机械安全事故根据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划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2.1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3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4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及职责
3.1指挥体系
3.1.1市农机局成立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荆门市辖区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应急指挥、救援处置工作。
3.1.2荆门市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李士丁 市农机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张 俊 市农机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范仕勇 市农机局办公室主任
许炎芳 市农机局计财科科长
何上刚 市农机局监管科主任科员
李克尧 市农机安全监理所所长
鲁丰民 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副所长
陈勇华 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副所长
3.1.3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组、现场救援组、事故处理组、后勤保障组和宣传报道组等五个工作组,明确负责人和联络方法,建立值班联络制度。各工作组应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当组内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及时调整充实。
3.1.4做好应急救援及事故处理的设备、物资、车辆的储备。协调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机制、协调消防特勤部门落实农机事故应急救援保障措施。
3.1.5荆门市农机事故报警、应急管理电话0724-2336159;传真:0724-2336159。
3.2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2.1现场指挥组
市农机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市安全监理所负责人任副组长,局办公室、监管科以及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部门负责人、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成员。职责:
掌握事故全面情况,观察、分析、把握事故现场动态,保护事故现场,制定现场抢救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和道路交通秩序。
组织协调其他各工作组,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抢救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对预案的调整、修订和补充。
配合上级或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适时公告事故原因、损害程度、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理意见和建议,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指定专人发布事故信息。
3.2.2现场救援组
由市农机局监管科牵头负责,相关卫生部门负责人及消防特勤负责人组成。职责:
迅速、准确判断人、畜及财物的伤情或险情,疏散人员,及时组织救护车、医务人员、消防特勤人员及其救援设备到达现场,抢救伤员及财产。
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剧毒污染源,在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同时,迅速向领导小组、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尽最大努力使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3.2.3事故处理组
由市农机安全监理所有关负责人牵头,事故发生地农机监理站以及乡镇(街道)农办、行政村(社区)负责人组成。职责:
按照农机事故处理程序和有关要求,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取证,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写出调查报告,搞好事故责任认定。
组织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收集保管伤亡人员遗物、财产,并有步骤地通知伤亡人员家属。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群众思想情绪及善后处理动态。
稳定群众思想情绪,解决涉案受害家属的实际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做好相关理赔、善后处理工作。
3.2.4后勤保障组
由市农机局财务科牵头,事故发生地农机部门分管领导和财务人员、乡镇(街道)农机干部、保险公司业务骨干组成。职责:
负责做好农机事故救援应急处置的资金、器材、物资、车辆以及参与救援人员的食宿、通讯、交通、物资的后勤保障工作。
3.2.5宣传报导组
由市农机局办公室牵头,职责:
负责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材料起草、统稿,协调安排新闻单位和记者,
4.农机事故快速报告制度
农机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单位)或其他知晓事故发生的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农机管理部门在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后,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将事故情况向上级农机主管部门报告,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农机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农机主管部门。
4.1事故记录要求
4.1.1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值班人员应当做好登记,记录下列内容:
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案的还应当记录报案电话号码;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是否存在事故肇事人员逃逸等情况。
4.2事故报告时间规定
4.2.1凡发生死亡3至9人的较大农机事故,各级报告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2.2凡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各级报告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4.2.3对于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受伤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人员经确认为死亡的,必须及时补报。
4.3农机事故书面报告
农机事故发生地农机主管部门应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4.3.1发生农机事故的机型,机主姓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4.3.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3.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3.4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4.3.5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农机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4.3.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4.3.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等。
5.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5.1应急响应
当得知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或收到相关呼救后,市、县两级应当立即同时启动本预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并迅速通知安监、公安、交通、卫生、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5.2协调机制
5.2.1接到事故报告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农机监理站主要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同时协调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合行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有效地维护现场秩序,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勘查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确认证人(有条件的立即取证),安抚群众。
5.2.2市农机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分管领导、监理所主要领导以及安全科人员必须尽快赶赴现场,会同县级政府成立临时指挥小组,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
5.2.3在应急处理程序中,县级政府部署工作前由农机部门负责;市级农机部门采取措施前,由县级农机部门负责,县级农机部门受理农机事故报告后,必须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不得推诿。
5.3救援处置
5.3.1现场秩序和救援处置工作由现场指挥组统一指挥,其他各组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服从指挥和调遣,迅速有序地开展工作。
5.3.2在进行农机事故救援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标明位置,作出标志、拍照、绘制现场简图并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3.3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5.3.4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5.3.5如遇死亡众多,后果特别严重的事故,应当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调各职能部门参与应急救援队伍的力量,及时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3.6市、县两级农机部门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5.4农机事故调查处理分级
5.4.1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农机事故,由市农机局组织农机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调查处理工作。省农业厅派人参与调查
5.4.2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农机事故,由省农业厅组织农机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参加省政府组织的调查处理工作。
5.4.3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的安排,省农业厅组织农机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参加调查处理工作。
5.5应急结束
当农机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群众已得到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可能导致次生、衍生灾害的隐患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置
现场指挥组负责协调好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财产损失的善后处置,敦促保险、救护单位及时垫付、支付抢救费用,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伤亡人员、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
6.2事故调查
6.2.1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发生后,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分析总结事故性质、明确责任、查明原因,对于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2.2建立事故倒查、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四不放过”, 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6.3事故预防
对于已发生的较为典型、情节严重的重大以上事故案例,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召开全市性的事故现场会,根据事故发生的特点、因果关系、违法事实,印发通报,警示广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引以为诫。
7.应急保障
7.1基础保障
落实值班联系电话制度,确保农机事故电话报警渠道畅通。在应急救援中,根据事故受伤人员的情况,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公安消防部门,调集急救人员,保证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援。
7.2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7.2.1加强农机事故处理的装备建设,配备和落实农机事故处理应急专用车辆、器材、装备,确保应急处置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同时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
7.2.2组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开展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教育。组织农机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技术队伍的人员培训,并确保合格者上岗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7.3经费保障
7.3.1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储备,相关物资、器材的准备。争取当地财政支持,将应急救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3.2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拖拉机发生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的,由事故发生地农机主管部门通知保险公司;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事故发生地农机主管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8.奖励与责任追究
8.1对在实施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中反应迅速、处置果断、决策正确、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8.2对在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负责任、擅离岗位,以及危害抢险救援处理工作,后果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附则
9.1应急预案制定与备案
本预案由市农机局牵头制订,并报省农机局、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备案。
9.2维护和更新
本预案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根据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出现的新情况,由市农机局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及时修订、完善。
9.3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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